案件名称:蒋元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08刑初277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7-23
当事人:蒋元能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元能,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2012年2月2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三次裁定减刑,于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明伟,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元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元能及辩护人任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前会议中,本院听取控辩双方对于管辖、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于在案证据、事实的意见,梳理了存在争议的证据,确定了举证质证方式和顺序。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7年以来,袁进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江志伟、黄玉林在成都市郫都区(原四川省郫县)开设赌场,并先后安排、网罗其亲友袁浩、周光福、袁芳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马大力、马小峰、闾波、郑稚鹏(以上人员另案处理)、被告人蒋元能等人先后加入,长期在成都市郫都区城区内大肆开设“翻牌机”赌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袁进为组织、领导者,江志伟、黄玉林为骨干成员,袁浩、周光福、袁芳为积极参加者,马大力、米才、刘治国、被告人蒋元能等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10月13日,该组织成员米才、刘治国、被告人蒋元能为维护赌场利益,根据江志伟的具体指挥,在袁进等人位于郫都区景德二巷开设的赌场内将滋事的参赌人员任某某殴打致死。

该起事件发生后,为平息事端,经袁进与江志伟、黄玉林共同谋划,安排组织成员米才出面承担刑事责任,米才因此获刑十五年,袁进等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江志伟未被追究责任,赌场得以继续开设,袁进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在郫都区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组织势力也得以巩固和发展。

该组织在袁进的领导下,有严格的奖惩措施和纪律要求,对维护组织利益的有功人员进行经济奖励,对不服从指挥和管理的人员予以冷落或者开除,以此激励并约束组织成员。

同时该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其中袁进指挥全部组织成员、掌控组织经济,并对组织成员具有奖励、惩罚的权力。

江志伟、黄玉林直接听命于袁进并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管理赌场、拉拢赌客以及招募和管理部分组织成员,共同协助袁进处理各方关系,以此确保其赌场不被打击处理;袁浩、周光福、袁芳根据袁进的安排,不仅负责赌场的日常实际经营,还为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以及掌管组织财务,其中周光福、袁浩还负责具体管理赌场招募的打手,起着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马大力、米才、刘治国、被告人蒋元能等人,明知袁进等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目的的犯罪组织,仍自愿加入并服从袁进等人的领导和安排,在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打击或者死亡等原因出现更迭的情况下,积极介绍、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以此确保组织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该组织在存续期间,以暴力手段为依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还利用投资商铺、经营公司、高利放贷等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其中所获部分收益用于购买赌场所需机器设备、租用场地,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发放工资、奖金,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为其聘请律师、缴纳赔偿款,对根据组织安排出面“顶包”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等,以此保持该组织的运行、发展和壮大。

该组织为扬名立威,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以及其它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郫都区城区“翻牌机”赌博行业和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使当地多名遭受合法利益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二)开设赌场罪 2007年以来,袁进伙同江志伟、黄玉林等人经共谋后,出资购买赌博机具,租用多处场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袁进通过安排袁浩、周光福、袁芳、卢正禹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并保管赌场所需资金,雇佣骆国义及江某、骆某翠、钟某华、白某忠等人为其赌场提供上分、下分服务。

为进一步维护赌场利益,袁进等人通过吸纳、招募米才、刘治国、被告人蒋元能等人为赌场提供保护,先后在郫都区一环路西南段7号(原土产公司)、景德二巷(原摊贩市场)等地长期反复开设赌场,非法获利。

2008年10月,公安机关在位于景德二巷附近的赌场内发现并查获赌博机具66台。

经鉴定,该场内查获的66台1人座翻牌机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计分功能,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被告人蒋元能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元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保护,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元能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元能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元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元能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同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蒋元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蒋元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蒋元能参与时间短,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中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蒋元能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元能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未在前次故意杀人案中一并发现和审判,量刑时应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 1.组织特征 (1)同案犯袁进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其自2007年起伙同江志伟、黄玉林(后加入)在郫县景德二巷等五处开设翻牌机赌场。

江志伟负责看管赌场、维修赌博机,袁进和黄玉林负责拉拢赌客,最开始江志伟管账,后来由袁进管账,三个人平均分配利润。

最开始是江志伟在管理铺子和修理机器,后面是周光福进来上班还帮到给铺子送钱,帮忙上优惠分,向袁进、江志伟和黄玉林三个股东反映赌场的情况,同时赌场上的小工也是江志伟和周光福招募的;袁芳负责查账计分和收钱,每天把账查好、钱收到后交给袁进,也会留几万块钱的备用金,每个月结账袁芳会给三个股东看账本;江波在仓库赌场修了1、2个月的机器,后来袁进让袁浩负责管理和维修机器,赌场上分人员有骆国义等。

景德二巷杀人事件后,袁进和江志伟、黄玉林拿了30万赔偿死者家属,听江志伟说后来私人给了米才老婆几个月生活费。

同案犯袁进辨认出江志伟、黄玉林、周光福、袁浩、袁芳以及在赌场上分的骆某翠。

(2)同案犯黄玉林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2007年5月,江志伟邀约其加入同袁进、江志伟在景德二巷等地经营翻牌机生意。

黄玉林负责市公安局三处的关系;江志伟负责购买维修赌博机和管理赌场;袁进负责招小工也管理赌场,还负责郫县当地的关系。

赌场核心管理人员有袁芳、袁浩和周光福。

袁芳负责管理财务;赌场现场管理主要是周光福和袁浩,袁浩是袁进的堂弟,管理赌场还要给所有小工发工资,在袁芳忙的时候还要管账,如果翻牌机出了什么问题或者发生矛盾了,一般给他打电话来处理,周光福很多年前跟着袁进了,平时在赌场收钱后,因为怕被警察查,凑齐到一万交给袁进,还要从袁进处拿钱给袁进的马仔如马小峰、米才等人发工资,赌场上有什么事情上分的人员会先给他们两个说,他们再向袁进和江志伟汇报,请假情况也是由周光福和袁浩安排和批准;袁进的表妹等亲属负责在赌场上分;江波和江志伟在赌场维修机器;刘治国、米才、蒋元能等人是袁进安排在赌场看场子的,也就是维持秩序。

无论是赌场经营还是人员招募,还是袁进一个人说了算。

2008年10月13日其接到江志伟电话称赌场上分员被打,江志伟称安排了米才、刘治国、蒋元能处理。

后接到电话称出事,黄玉林、江志伟和袁进等人商量让米才等人躲一下,江志伟打电话让袁芳拿了6万,周光福拿给江志伟后,江志伟让马大力送给米才等人。

后来与江志伟、袁进商量平摊费用,给了米才家属20万现金,并与被害人家属赔偿40多万达成谅解协议,让米才量刑最轻,同时每月给米才老婆1500元-3000元生活费。

张某智事情发生后黄玉林和江志伟、袁进、袁浩、周光福、马小峰等在茶楼商量,袁进称肯定要赔钱,如果警察处理,只是钱不会赔太多,但要让人出来去警察那边承担打人的责任,公司也会给承担责任的人一定经济补偿。

后来袁进是和刘青松私了了。

同案犯黄玉林辨认出周光福、袁浩、袁芳以及2008年10月13日上分员骆某义。

(3)同案犯江志伟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自2007年下半年起,江志伟伙同袁进、黄玉林(后加入)在景德二巷等地开设赌场。

江志伟负责提供技术;黄玉林负责宣传以及拉拢赌客;袁进负责提供翻牌机设备、场地以及协调关系、给赌场小工发工资;江波是江志伟推荐给袁进在赌场里修机器;周光福在赌场上负责收账并交给袁进、管理小工,赌场上任何事情他都要向袁进汇报,小工请假的话要事先给周光福汇报,周光福再安排其他人顶替小工上分,如果客人打出大奖了也是周光福找袁芳拿钱赔付给客人,如果客人输多了闹情绪,周光福需要安抚客人也会给一些优惠让其继续耍,但给赌客优惠需要周光福向袁进汇报,钱不够周光福要送钱到赌场上;袁芳负责抄分算分,然后把钱拿走交给袁进;袁进安排袁浩管理赌博机钥匙,如果遇到机器故障,周光福先向江志伟汇报,需要打开机器维修就让袁浩打开,江志伟维修,袁浩负责监督,江志伟不在袁浩也会修理机器;马大力、刘治国、蒋元能等人是黄玉林的朋友,黄玉林喊来帮忙看场子,一旦赌场上闹出了什么事情就由黄玉林喊跟着黄玉林的米才、蒋元能、刘治国去处理闹事的情况。

因为袁进不相信外人,袁芳、袁浩、周光福相当于和袁进很亲的人,所以每次管理人员都是他们几人,上分的人也是袁进他们请,江志伟和黄玉林在人手方面不能插手的。

因为袁进在郫县社会关系好,其和黄玉林是搭着袁进开的赌场,虽然三人利润均分,但一般事情也是袁进说了算。

景德二巷命案发生后米才自首后黄玉林说为了米才从轻处罚,需要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书,遂与黄玉林、袁进一起赔偿死者12万元,后来为了安抚米才家属,每月给米才老婆1000元。

同案犯江志伟辨认出袁进、黄玉林、周光福、袁浩、袁芳、刘治国、骆国义。

(4)同案犯马大力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其自2005年在福兴花园打翻牌机时认识了黄玉林,后得知赌场系黄玉林、袁进、江志伟开设。

2007年底,袁进跟郫县社会上一个超哥闹僵,黄玉林介绍马大力为袁进开车保护他。

后袁进知道马大力在武校练过散打,提出让马大力介绍身体好点的、练过武的人来保护他。

马大力遂与米才、刘治国联系,刘治国带上了蒋元能,一起介绍给袁进。

蒋元能等三人当保镖后,事情摆平了就负责看场子的事。

赌场老板是黄玉林、袁进、江志伟,黄玉林主要负责三处的关系,袁进要管赌场的事也要负责郫县的关系,江志伟负责修机器也跟郫县警察处关系。

袁芳、袁浩、周光福受雇于袁进管理赌场,袁芳负责管账和钱,每天收钱和抄分统计。

具体管理赌场的是袁浩和周光福,上分工作人员有什么事向周光福和袁浩汇报,袁浩和周光福向袁进和江志伟汇报。

蒋元能等人负责堂子秩序,如果有人闹事负责处理,赌场打手没有常驻的,如果有闹事袁浩或周光福会告诉袁进,袁进喊打手来处理。

米才等人出事后袁进还招了王晶、周亮等人帮看场子,都是体校的,好像也都练过散打。

袁进喜欢招这种人来看场子、当保镖,赌场有人闹事也镇得住场子。

2009年马大力还向袁进推荐了马小峰开车,偶尔也转一下赌场、处理下赌场冲突,每个月3000元工资。

听说郑稚鹏也长期跟着袁进,手底下有一帮兄弟伙。

袁进招募的手下要求是练过武的,有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基本上是青壮年,袁进在郫县社会上的大超哥,又是开翻牌机的,到翻牌机赌场里面耍的人大多都是游手好闲的,有的还是社会上的小超哥,但凡有人在里面闹事,袁进招募的这些打手就会出来解决。

解决好的也就算了,一旦解决不好就以暴制暴,翻牌机场所里面出现口角纠纷、打架事件频率很高,所以任某某、张某智事件也是必然会发上在袁进所开设的赌场里面的。

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赌场利益,也可以提升袁进个人名气。

米才等人打死人后黄玉林让马大力从江志伟处拿了6万元给米才三人跑路。

后来米才想自首,黄玉林让马大力传话,米才提出安家费和每月保障家庭生活的要求,黄玉林等人商量后同意,米才才自首把打死人的事担了,袁进等人给了十多万还照顾米才家人。

马大力听袁进、黄玉林、江志伟说打点社会关系花了100多万。

同案犯马大力辨认出周光福、袁浩、袁芳、打手郑稚鹏、王晶。

(5)同案犯米才、刘治国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与蒋元能等人负责在赌场看场,负责维护秩序,如果有人在赌场闹事就过去把闹事的人赶走,由袁进等人提供住处、支付工资,2008年10月13日与蒋元能共同殴打任某某致死。

后马大力给钱跑路,在黄玉林等人的安排以及承诺补偿费用的情况下,米才自首承担了打人的责任。

(6)同案犯马小峰、张为利、骆国义、周光福、闾波、张勇、袁芳的供述及辨认,主要证实袁进等人开设多个翻牌机赌场以及组织成员层级关系、内部纪律的情况。

同案犯马小峰、张为利也证实组织在犯罪发生后安排、要求组织成员出面承担责任的情况。

(7)证人叶某、江某、黄某、罗某、白某某、刘某松、阚某贵的证言及辨认,主要证实袁进和江志伟、黄玉林等人开设赌场、雇打手进行看场以及人员分工情况。

(8)证人黎某芳的证言及辨认、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主要证实江志伟等人安排米才出面承担责任并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

(9)证人岳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通过黄姓男子接洽代理了米才杀人的案件。

(10)被告人蒋元能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2008年2、3月份刘治国联系蒋元能称在郫县跟着袁进当保镖,袁进在郫县很有实力、黑白两道通吃,让蒋元能一起跟着当保镖,后来负责看场子,就是如果有人在赌场里闹事或者偷分,看场子的就负责处理,一般是口头威胁,如果威胁不成就打人。

一般身上不带武器,但车上准备有钢管之类的。

蒋元能最早听袁进跟另一个社会大哥有矛盾,蒋元能等人是给袁进当保镖,袁进也有炫耀的意思。

马大力相当于是蒋元能、米才和刘治国的上级。

一个月后袁进等人开扑克牌赌场,马大力、米才、刘治国和蒋元能等人看场子,袁进会给看场子的人员每人每天三五百元不等的小费。

之后就既要保护袁进,又要负责看守赌场了。

赌场老板是袁进,两个股东分别是江志伟、黄玉林。

袁进是大老板,主要负责疏通上面的关系,黄玉林类似保安队长,赌场如果有人闹事的就通知黄玉林,由黄玉林安排打手处理,江志伟负责赌场的后勤保障,负责维修机器和找场地。

袁芳负责发放上分员的工资和收钱,还给刘治国等人发过过节费。

每个赌场都有上分员,剩下就是打手,打手听从黄玉林的指挥,但如果要是袁进和江志伟有什么事情喊这些人,他们也是要听的。

蒋元能每月工资2200元,袁进、黄玉林和马大力都向蒋元能等人发过工资。

袁进要求遇到事情听他招呼,手机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离开郫县必须向他请假,不能吸毒、赌博,带人到住的地方必须经袁进同意,没事要去健身房锻炼身体,出了事情袁进会帮着善后和帮忙疏通关系。

赌场小工发现有人闹事、偷分之类的就由蒋元能等人处理,如果没在现场,袁进、黄玉林会打电话给刘治国或米才让去处理,有时马大力也会给米才打电话通知做事。

袁进或黄玉林在现场就听他们怎么处理,不在现场打电话给刘治国和米才时都会在电话里面说,要是闹事不听招呼就让我们弄,就是出手教训的意思。

处理闹事人员处理得好,袁进会安排看场子的人员一起吃饭、喝酒。

被告人蒋元能辨认出袁进、江志伟、黄玉林、周光福、袁芳、刘治国。

本院对上述指控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人蒋元能的供述以及同案犯马大力、黄玉林等人的供述、证人叶某、蒋某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袁进等人的犯罪组织逐渐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以及组织内部成员稳定、层级分明、形成管理制度,其中袁进作为组织领导,发号施令;江志伟、黄玉林伙同袁进开设赌场,分工负责赌场事务,系地位最高、行为最为积极的组织成员;周光福、袁浩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袁芳负责赌场账目、资金,积极参与、作用较大;被告人蒋元能、马大力等其余人员先后受雇为袁进工作,接受袁进以及组织其他管理人员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前述证据能够证实袁进等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他组织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1)同案犯袁进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其在2003年至2005年底与他人一同经营流星雨迪吧,2013年初到2016年底与他人一同经营声歌汇KTV。

2007年开始在郫县主要开设翻牌机赌场,机子里面有个程序是P419,这个程序就是控制输赢,基本上能保证5%至10%的利润,期间经营过五家赌场,除去场地费、人工工资等,加起来每个股东每月能分两万多。

袁进和江志伟、黄玉林还共同出资在宝生街购买过商铺,后来因为手续有问题卖不出去。

2008年10月份后经济来源主要是位于郫县国安上群的2000多平铺面收取每月十来万的租金,还于2012年以1800万购买位于郫县买的2400多平铺面,当时用国安上群的房子抵押贷款500多万,加上积蓄和借款。

还伙同黄玉林一起开过一家担保公司,江志伟也帮担保公司联系过业务,损失共担、利润共享,出借月息2分左右。

(2)同案犯黄玉林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其自2007年5月同袁进、江志伟开设赌场,每月分一次,每次几千上万不等。

2009年伙同袁进、江志伟在郫县宝生街购买了商铺,2011年黄玉林购买了6间写字楼一共300平米,价值在180万元左右;中铁瑞景住房一套和车位共计110多万,2010年至2018年期间做工程赚了800到1000万人民币。

三亚房屋是肖某华出了50万,黄玉林向黄玉萍借了40万,付首付后贷款90万购买的。

黄玉林账户和袁芳账户从2009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有大额资金往来,因为袁进开了一个投资公司会接到很多贷款业务,缺钱的时候会找到黄玉林借,袁进会叫袁芳把钱转给黄玉林。

(3)同案犯江志伟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其在五处赌场获利共计7.1万元。

开设赌场期间在郫县开了个修电器铺子,每个月赚取2、3千元,还开过火锅店、农家乐。

袁进开了一个投资公司会接到很多贷款业务,缺钱的时候会找到黄玉林借,其根据袁进的安排将资金打到袁进卡上。

其在广安岳池县科创集团工地上管理资金。

袁进在郫县开了一家融资公司,也喜欢赌博打牌,所以会经常找江志伟借钱。

至于袁进是否有正当职业不清楚,只晓得袁进炒过房子,也开过翻牌机赌场,感觉还是比较有钱,所以不担心袁进还不上钱。

(4)同案犯袁芳的供述。

农行四张卡(尾号7811、6216、5375、2978),工行卡一张(尾号1179)是自己使用。

审计发现农行账户3206(尾号7811、6216、5375)现金存入8509.31万元,8000万左右是袁进、黄玉林,江志伟拿的,500多万是做生意赚的,转入资金1286.26万元大部分是袁进、黄玉林、江志伟转的,小部分是货款。

2009年账户收入的800.68万元,有五六十万是自己做生意的钱,剩下是袁进、黄玉林、江志伟给袁芳,2011年账户收入1888.45万元、2012年账户收入1656.25万元,每年有五六十万是自己做生意的钱,剩下有在赌场抄分收的钱直接存的,还有袁进、黄玉林、江志伟给的。

2014年账户收入384.94万元、2015年账户收入941.24万元,每年有鞋店收入五六十万,剩下有袁进给钱让存的,黄玉林、江志伟有没有给袁芳钱存记不清楚了。

账户的取现大部分是袁进、黄玉林、江志伟用,还有一部分是自己取来用的。

农行账户4589(卡2978)是袁芳的社保卡账户,审计收入637.92万元,有袁芳养老金的收入,还有袁进、黄云林转给袁芳的钱。

工行账户9960(卡1179)主要是袁芳买理财产品,基金和自己生活一些消费。

农行卡最多有两三百万元的样子。

袁进除了开翻牌机赌场,听说开过投资公司、歌城,还做过工程,开过火锅店、茶楼。

(5)被告人蒋元能的供述,主要内容为:蒋元能知晓袁进有景德二巷、福兴花园和宝生街三个24小时营业的赌场,其中景德二巷和福兴花园赌场每天都有上百人、每天大概有一万元纯收入,宝生街赌场每天有四五十人、每天约3000到5000元的纯收入,少的时候也有2000多元。

景德二巷命案发生后,马大力找到蒋元能等人让三个人赶紧跑,每人给了2万元钱。

(6)同案犯马小峰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其知道袁进三人开了三家赌场,估计每个月至少有十几万收入,因为赌场生意还可以,随时都有人耍,而且每月都要开工资,应该挣得不少。

(7)同案犯马大力、刘治国、米才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骆某翠等人的证言,主要证明袁进等人开设赌场,发放工资、福利以及给予“跑路”、安置等补偿费用的情况。

(8)证人王某平、黄某、童某洪、雷某宇、柏某、刘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袁进等人在郫县多处开设赌场以及赌场输赢、收入情况。

(9)证人江某、赵某、成某忠、刘某、张某成、黄某蓉、纪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袁进开赌场、经营其他业务以及出借款项收取利益的情况。

(10)证人杨某东的证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收据、营业执照、担保承诺函等,主要内容为:袁进在郫县开翻牌机。

2013年找袁进拆借250万,第二天归还;2017年听刘滔说袁进要出售名下郫筒镇望从西路371号附301号三层商业用房240㎡,是袁进和陈培忠合伙开的KTV,其以公司的名义以1200万购买,并付款完毕。

(11)证人周某红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家庭收入都是袁进提供。

其和袁进名下的房产、路虎车、奥迪车是袁进出资购买。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袁进在郫县开了一家声歌汇歌城,生意比较好,有一定的收入,是否有其他收入不清楚。

(12)证人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江志伟于2012年在广安做工程,亏了一些钱;2013年在德源投资塑料厂,是否赚钱不清楚;最近几年是耍起的。

江志伟名下有一台老款A6轿车,江志伟开的新款A6车子是其他人的。

(13)证人鄢某涛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结婚时江志伟做家电维修,江志伟最大的爱好就是赌博。

江志伟购买了一套住房,由嫣某涛母子在居住。

(14)证人肖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1年底时黄玉林说在做生意,2013年结婚才听说在做建筑生意。

结婚后黄玉林给肖某华不超过20万元,没有为其购买过房产和车辆等大宗财产,黄玉林自己有房产和车辆,郫筒镇科化南路中铁瑞景茗城只有一套是婚前购买,其余六套是婚后购买。

(15)证人周某良、涂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袁进2013年与他人合伙开歌城,每月纯收入数十万元。

(16)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是黄玉林的前妻,2000年左右黄玉林开始在外面打杂工,也喜欢赌博,2012年离婚。

离婚时三套房产以及200万存款全部给了马丽母女,黄玉林净身出户,黄玉林没有给家里挣过钱回来。

(17)证人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江志伟入股袁进赌场后,生活明显发生变化,先后买了奥拓车、铺面、南桂香林小区的住房。

江志伟从事家电维修到2005年没有经营了,之后经济来源就是几个赌场。

平日里和江志伟接触也从未听说过还在做其他事情。

(18)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协助查封财产通知书、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购房付款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购车合同、支付凭证、缴款单等,证实侦查机关查封、冻结袁进、江志伟、黄玉林四辆汽车以及袁进、江志伟、黄玉林单独(或与他人共有)的二十六处房产、车位。

(1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涉案袁进、黄玉林、袁芳等人银行流水情况。

(20)四川开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意见书、补充意见,主要证实: 1)袁芳名下账户3个,共计收入10657.36万元,其中存现金8625.96万元,转入资金1927.67万元,分红及孳息收入103.73万元;支出10656.38万元,其中取现1486.42万元,转出资金9121.11万元,消费48.97万元。

袁芳农行账户3206共计存入现金8509.31万元,占该户收入的85%以上,存现主要集中在2009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期间存现金8352.19万元,其中2009年度800.68万元,2011年度1888.45万元,2012年度1656.25万元,2013年度1792.07万元,2014年度384.94万元,2015年度941.24万元。

袁芳农行账户对主要嫌疑人资金往来:转给袁进3727.21万元,袁进、周某红账户转回资金350.89万元,对袁进、周某红账户净转出3376.32万元;该户转给黄玉林账户2406.29万元,肖某华(黄玉林妻子)账户转回1笔50万元,对黄玉林、肖某华账户净转出2356.29万元;该账户转给江志伟农行账户4954(卡1617)423.26万元,转回138.4万元,净转出284.86万元;该账户转给袁芳其他账户、赵晓平账户、赵阳账户合计755.17万元,转回244.2万元,净转出510.97万元。

袁芳农行账户3206对4嫌疑人净转出资金6528.44万元,该户取现1459.72万元,合计7988.16万元。

转回该户资金去向说明:袁进2015年1月26日转回资金13万元、2015年8月12日转回资金23万元、2016年1月13日转回资金10万元,均在当日或者次日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2月17日袁进转回资金121.64万元,当日转给黄玉林账户25万元,江志伟账户31.8万元,袁进账户53万,应为袁进代收资金,重新分配;2017年9月5日,周某红账户转回4万元,当日取现金4万元;2017年10月12日,周某红账户转回126万元,转给江明英账户、黄玉林账户各50万元,25万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8月2日,肖某华转回资金50万元,2015年8月3日江志伟转回资金80万元,当天转阳某账户140万元(疑为放款),次月收息5.6万元,未见本金转回。

2)袁进名下账户6个,共计收入38316.11万元,其中存现金1621.72万元,转入资金36674.15万元,分红及孳息20.23万元;支出38302.83万元,其中取现627.54万元,转出资金33159.50万元,消费4465.58万元,还车贷按揭36笔共计48.87万元。

3)江志伟名下2个账户,共计收入3375.79万元,其中存现金588.41万元,存入资金2786.57万元,分红及孳息存入0.80万元;支出3374.81万元,其中存现金252.08万元,转出资金3050.09万元,消费72.27万元。

4)黄玉林名下2个账户,共计收入7192.27万元,其中存现金883.13万元,转入资金6307.88万元,分红及孳息收入1.26万元;支出7192.15万元,其中取现金936.06万元,转出资金3272.72万元,消费2983.19万元。

5)与特定人员资金往来 经查,江志伟、袁芳账户不定期转给黎某芳(米才配偶)账户小额资金,合计11.6万元;2011年6月27日,黄玉林账户收到赵某林账户转入10万元,次日,转给赵天林账户12.31万元。

2008年10月14日(10月13日,打架事件),蒋元能农行卡3816户现金2万元开户,建行卡9177账户1.8万元开户,10月16日建行卡9342开户,当日存入2.01万元后,将2万元转至同一卡号下的定期账户。

6)疑似“放水”资金往来 2013年8-9月,袁进、袁芳账户转给黄某蓉账户870万元,2013年10-12月返还877万元;2015年袁进账户转给阳某账户200万元,次月阳某账户转给江志伟账户100万元,在次月转给江志伟104万元;2015年8月3日,袁芳账户转给阳某账户140万元,次月阳某账户转给江志伟账户5.6万元,未见还本;2013年11月20日袁进账户转给陈某斌100万元,至2015年2月26日陈某斌转回袁进账户119万元;陈某祥账户转给江志伟145.4万元,大部分金额、时间都相当有规律,疑似付息,但未能找到放款本金流水;2015年6月15日,袁进账户转给张某险账户200万元,扣除12日,张某险账户转入的30万,放款170万元,还本息资金转入周某红建行卡9062账户,截止于2017年10月12日还本时,可见转入利息105,4万元,时间上缺失了几个月利息流水,可能是转入其他账户未显示对手信息或存入现金。

7)出境港澳消费 黄玉林在出境澳门期间名下银行卡消费金额2417.60万元;袁进在出境澳门期间,名下银行卡消费金额895.10万元。

黄玉林在出境香港期间,名下银行卡消费金额179.24万元;袁进在出境香港期间,名下银行卡消费金额232.13万元。

(21)纳税资料,证实袁浩等人及经营的公司并无大额缴税记录。

本院对上述指控证据分析认为,在案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被告人蒋元能以及同案犯马大力等人的供述、证人江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袁进等人通过开设赌场获取大量违法所得,此后通过投资商铺、经营公司等方式,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购买了大量房产及车辆,袁进等人将部分收益用于向被告人蒋元能等人支付工资、提供住宿等,在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犯罪行为后,提供安排“跑路费”躲避司法机关打击、代为赔偿被害人获取谅解减轻刑事责任、给予成员家属经济补偿等福利待遇。

综上,前述证据能够证实袁进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 (1)同案犯袁进、黄玉林、米才、刘治国、马大力、马小峰、张为利、周光福、袁浩、闾波、张文武、郑稚鹏、刘光伟、冯涛的供述,主要证实赌场经营期间发生赌场保安殴打任某某致死、张某智致伤以及殴打偷分、闹事赌客,以及袁进手下打砸温德姆酒店事件的情况。

(2)被告人蒋元能的供述及辨认,主要内容为:其帮袁进维护赌场秩序期间三次处理过闹事、偷分。

一次是“仓库”赌场人员给袁进打电话说有人偷分,袁进带着蒋元能等人到场,当时赵天林打了几下让那人补分走了。

第二次是2008年5月前的一天晚上黄玉林称有人欠水钱让马大力、蒋元能、刘治国和米才要账,蒋元能等人根据黄玉林指使将对方押上车带到偏僻地方,在马大力的带领下将对方打得满身是血,后将对方送到县医院门口后离开。

2008年5月后,黄玉林安排蒋元能在宝生街赌场上分。

最后一次是2008年10月米才、刘治国和蒋元能接电话称有人在赌场闹事,三人驾车前往景德二巷赌场处理时发生纠纷,任某某拿刀追赶刘治国等三人,刘治国等三人使用钢管与任某某发生打斗,刘治国用钢管打了任某某头部,后任某某死亡。

(3)证人叶某婕、陈某琼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3日任某某与赌场人员发生纠纷后被米才等人殴打致死。

(4)被害人张某智陈述、证人张某明的证言,证实张某智因在赌场与袁浩女友发生冲突被赌场保安殴打为重伤二级。

袁进赔了20万现金,想到袁进作为超社会的大哥,手下养了很多习武的打手,在郫县势力比较强大,他都亲自出面摆平这个事情,所以只有消气并接受赔钱。

案发后有警察打电话说做伤情鉴定,其认为袁进已经出面解决就算了,因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警察就要立案侦查抓人,袁进在医院也说过既然事情解决了就不要去做伤情鉴定。

(5)(2009)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米才因参与2008年10月31日殴打任某某致死,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6)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实张某智被殴打致重伤的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实袁进因与温德姆KTV保安起冲突,后召集人员对KTV进行打砸的情况。

本院对上述指控证据分析认为,在案同案犯袁进等人的供述、证人叶某婕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实袁进等人为了维护赌场秩序,聘请蒋元能、马小峰等赌场保安,对闹事人员进行暴力殴打,2008年10月13日在解决赌场纠纷过程中殴打任某某致其死亡,2010年夏在解决赌场纠纷过程中殴打张某智致其重伤,还多次殴打其他参赌人员;为维护袁进个人声誉,纠集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对温德姆KTV进行打砸。

袁进等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以及长期开设赌场,系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危害特征 (1)同案犯黄玉林的供述,主要内容为:经营赌场期间景德二巷和福兴花园分别被市公安局治安三处查处,其给付某打电话后就将人移交郫县当地公安处理,只治安拘留、罚款了赌客,没有追究赌场老板,赌客拘留放出来后赌场负责给赌客免费上分作为补偿。

(2)同案犯刘治国的供述,主要内容为:与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搞关系都是黄玉林出面的。

有一次听黄玉林他们谈话得知,赌场有什么事情就找领导疏通摆平,还说逢年过节都要给市局领导送红包打点关系,这样才能继续开下去。

(3)同案犯马大力、周光福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打人事情后社会上都知道,袁进的场子长期不得查,继续开翻牌机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都知道关系好,袁进名气传的更广了,觉得袁进赌博场子安全,赌客更愿意去他的赌场耍。

(4)同案犯张文武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赌场打死赌客的事情在郫县影响很大,而且打死人之后景德二巷的赌场又开起了,大家都说袁进关系好,这个都整的下来,赌场打死人又能很快开起来,此后袁进在郫县名气更大更有势力了。

温德姆打砸事情发生后,张文武被关了一段时间后先被监视居住、再取保候审、后面没有起诉,主要原因是当时取得了温德姆的谅解,中间是袁进帮着调解的。

(5)同案犯闾波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在郫县只要开大点的赌场只有袁进才能开的起,因为他的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且赌场上发生过打死人以及把人打伤的事情后,袁进等人没有一个遭的,赌场继续开。

那个时候袁进的赌场几乎没有人敢闹事了,他的个人威望在郫县社会上也很高,都晓得他是郫县的大哥,没人敢惹。

在温德姆事情发生后,袁进还请大家吃个饭,谢谢给他抽起,事情同样传的很快,总之都晓得袁进是郫县数一数二的超哥,老百姓既痛恨也害怕,敢怒不敢言,都心生畏惧。

(6)被告人蒋元能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刘治国、米才、马大力、马小峰、张文武等人的供述,主要证实袁进等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发生后采取“顶包”、通过私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查处的情况。

(7)证人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社会上说袁进是开翻牌机起家的,有钱以后在官面上有些关系,手下也养了一些小兄弟,人就有点狂了。

而且在郫县社会上,袁进开设的翻牌机堂子是很有名气的,生意也还可以,所以很多人开翻牌机铺子都是打着袁进的名号,实际上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与袁进一起合伙开赌场的还有江志伟以及黄玉林。

(8)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袁进是社会上的超哥,手下有很多小弟,他与江志伟、黄玉林等人靠翻牌机起家。

大概在2009年时候听说任某某因为在袁进赌场内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袁进他们喊来的小弟打死了。

自任某某被打死之后,袁进所开设的翻牌机赌场就持续有五六年时间。

其选择去袁进的赌场赌博,是因为听说袁进的关系比较广,势力比较大,所以安全些。

其前后几年在赌场里输了几万。

去的赌场大概每天平均算下来能挣1万5左右,赌博机40台就算规模大了。

(9)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袁进在郫县开赌博机很出名。

袁进手下养了很多打手,如果有人在赌场闹事,他就安排这些打手去场子通过打骂、恐吓的方式维护秩序,所以很少有人敢在他的赌场闹事。

曾经听说过袁进在位于景德二巷的赌场发生过打死人的事件,因为袁进在郫县算是名人,所以他的事大家都在摆,打人的人坐了牢,袁进还赔了钱,赌场关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开了。

这件事在郫县社会上闹的很大,袁进的威望也很高了,大家都不敢惹他。

郫县大家也只能到袁进的场子耍,因为他的场子开的比较大,其他人畏惧袁进都开的小场子,加上袁进在社会上混得好,黑白两道关系也好,警察不会查他的翻牌机,大家也觉得他那里稳当。

如果他的场子被查处了,袁进会去疏通关系,工作人员和赌客肯定当时就放出来了,不会处理,警察也拿他没有办法。

此外,袁进在郫县社会上大家都要给他面子,和郫县政府的关系也很好,他开赌场、歌城、投资公司这些都有人在背后给他撑腰。

(10)证人阚某贵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自2008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长期在袁进所开设的多个赌场赌博,先后输了两三百万元,因为输了很多钱导致生意受影响,家庭不和睦。

其主要在袁进赌场赌,主要原因一是因为袁进赌场规模大,有经济实力,赢了可以兑现;二是赌客都知道袁进在郫县和警察关系好,不会被查处,在其它地方容易被警察抓,但是在袁进赌场上就没有被抓过。

听其他赌客说,如果在袁进赌场上被抓了,赌客被公安机关没收的赌资或者罚款,只要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罚没证明就可以去袁进那里退回来。

有时候袁进的赌场会关几天门,是因为他们事先知道有警察检查,有了这样的安全保障,大家才都喜欢去他那里赌。

别人的赌场都是偷偷在小区里面开,但是袁进和警方关系好,他的赌场可以在街上公开营业。

听赌客说在景德二巷有赌客因为上分和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来这名赌客被袁进的手下打死了,事后袁进喊了一个人去公安局投案顶罪,袁进的这个赌场还在继续营业。

(11)证人唐某成、帅某贵、叶某、马某等人的证言。

主要证实袁进的赌场生意火爆,基本垄断郫县翻牌机生意,袁进和公安局关系好,基本不会被查处,赌场安全;打人事件发生后也没事,说明关系硬,赌客也不敢在赌场闹事;部分证人在赌场输了上千到上百万不等;旁边居住的居民、商户也不敢举报,担心被打击报复。

(12)证人杨某海、周某荃、欧某跃、熊某彬的证言,主要证实在袁进赌场耍时被警察带至郫筒镇派出所,做了笔录当天就被放了,本人并未缴纳过罚款,后来还有人赔付赌资、请吃饭。

(13)证人骆某察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袁进在郫县兄弟伙多,黑白都吃得开,很好面子,受不得气,赌客有些吸毒的人,输了耍赖不给钱的,为了维护这方面秩序袁进会召集一些青壮年看场子。

袁进的兄弟把刘某松兄弟打了,那次后,没有人敢在袁进的赌场闹事。

之所以袁进操的那么好,就是和警察关系好,赌场基本不会被踩,听说以前景德巷袁进赌场闹事的被袁进的兄弟打死了,打死人的人也没有被抓,袁进安排人去顶罪,真的势力大,郫县社会没有人敢惹。

2014年下半年,袁进让其帮忙找个人管理袁进新开的赌场,其介绍了卢正禹。

赌场被查后,袁进打电话说为了他在郫县的名声要先把赌客取出来,说和派出所所长说好了,又说让卢正禹顶包。

如果有人问卢正禹在赌场做什么,就说卢正禹是赌场老板。

袁进把赌客取出来后安排了人给卢正禹带话。

听说袁进送过警察一部手机,要报销5000元的费用,并承诺说卢正禹出来了给10%的股份。

开庭时卢正禹就承认了自己是赌场老板。

(14)证人卢某禹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社会上都知道袁进在郫县不管是官方还是社会上的人关系都很好,就算被警察抓了很快也能放出来。

其听说袁进的势力很大,在2014年底经骆某察介绍去袁进赌场上班。

2015年2月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被带到郫筒派出所,袁进授意其认开设赌场并承诺将其弄出派出所,后被判决1年半。

(15)证人颜某兵(KTV楼面总监)的证言及辨认,主要内容为:打砸温德姆KTV的就是袁进喊人过来的,当时都已经报了警而且警察也过来处理了,袁进还是带人砸了会所。

因为袁进是郫县社会上的超哥,手下带了一些兄弟,一般人都不敢惹。

像他这种人在KTV被打了,面子上肯定过去不,为了找回面子维护他在社会上的地位肯定要报复的。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生怕又发生这种事情,而且当时我们这里有些服务员年龄只有二十几岁,比较单纯,也没有看见过这种场所,他们觉得在这里上班不安全,事发之后没多久他们就辞职了。

(16)证人袁某群、黄某歧、胡某的证言,主要证实KTV打砸事件发生后,KTV生意受到影响,职员也不敢上班、不敢报案,担心受到打击报复。

本院对上述指控证据分析认为,在案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参赌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袁进赌场开设期间,很少被查处,即使偶尔被查处,赌场老板均未被处理,赌客很快会被放出来,袁进等人还会帮助赌客缴纳罚款、赔偿赌客损失,帮忙处理善后,以扩大赌场在赌博违法行业中的知名度;在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后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担责任、私下和解等方式逃避司法打击,组织领导人员、骨干成员未受追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袁进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综上,能够证实袁进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郫都区的赌博违法行业和当地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根据采信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自2007年以来,袁进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江志伟、黄玉林在成都市郫都区开设赌场,并先后安排、网罗其亲友袁浩、周光福、袁芳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马大力、马小峰(前述人员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蒋元能等人加入,长期在成都市郫都区城区内大肆开设“翻牌机”赌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袁进为组织、领导者,江志伟、黄玉林为骨干成员,袁浩、周光福、袁芳为积极参加者,马大力、米才、刘治国、被告人蒋元能等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10月13日,该组织成员米才、刘治国及被告人蒋元能为维护赌场利益,根据江志伟的具体指挥,在袁进等人位于郫都区景德二巷开设的赌场内将滋事的参赌人员任某某殴打致死。

该起事件发生后,为平息事端,经袁进与江志伟、黄玉林共同谋划,安排组织成员米才出面承担刑事责任,米才因此获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