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单康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安康与单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安康与被告单康强、汤梦浩一致确认车牌号为苏M×××××的出价款为145000元;二、被告单康强于2019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安康支付购车款145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原、被告一致确认以此结清双方之间的关于车牌号为苏M×××××的买卖合同纠纷,今后无涉;五、若被告单康强逾期不按约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次日起按1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单康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未发现被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信息。
3.2019年12月13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单康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18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单康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2020年5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单康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12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委托响水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单康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76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