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蕴一服饰有限公司、陈驰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5执466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7-02
当事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蕴一服饰有限公司;陈驰宇
案由:nan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4660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层、17层1、3、4室。

负责人杨传东。

被执行人上海蕴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驰宇。

被执行人陈驰宇,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1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蕴一服饰有限公司、陈驰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调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蕴一服饰有限公司、陈驰宇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15民初8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