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清与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702执1531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7-03
当事人:李清;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女,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朝阳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88609F。

法定代表人:谢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清与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国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远大国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清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银行存款一千余元外,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同时,被执行人远大国际公司登记信息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谢鹏向本院反映:远大国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实业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金明,其本人只是王金明雇佣的司机且只是在远大实业公司领取工资,远大国际公司的经营、收支、借贷、诉讼等均是由实际控制人王金明决策,其本人并不知情且其本人在2017年10月即已从远大实业公司离职外出打工。

鉴于此,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了涉远大实业公司、汉中远大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资公司)、汉中远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商业公司)汉中九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九牧公司)、汉中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远华公司)等公司及王金明、洪碧华等为被执行人的集团性系列执行案件“执行听证会”,债权人代表及远大实业公司、远大物资公司、远大商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碧华,王金明的委托代理人邢健,远大国际公司、汉中九牧公司、汉中远华公司、汉中远大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居然之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鹏、梁兴华、员宏吉、胡晓东,远大实业公司的财物主管田英等参加了会议。

通过该次听证会各方陈述及确认,初步认定事实如下:1、远大实业公司、远大物资公司、远大商业公司、远大国际公司、汉中九牧公司、汉中远华公司、远大居然之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金明;2、上述七公司虽法定代表人不同,但各公司之间均存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相互关联;3、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案件协调会,上述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金明委托梁兴华、田英、胡晓东参加并认可了该次协调会形成的“涉远大实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述各公司)、王金明、洪碧华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集中执行远大实业收入并集中分配”的方案;4、前述整体执行方案经远大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金明与债权人代表协商,现双方已将原方案修订为“远大实业公司及其所有的远大国际家居装饰城对外承包,以承包收入清偿债务,清偿不足部分同时以王金明、洪碧华个人收入及财产补足”的现执行方案,且各方已实际履行(承包人已入驻远大实业公司及远大国际家居装饰城进行经营活动,并已按双方自行达成的承包合同交纳首期承包款400万元,用于履行涉及上述各公司和王金明、洪碧华的执行案件的案款交纳义务)。

目前,涉远大实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述各公司)、王金明、洪碧华等为被执行人的集团性系列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本院2020年5月18日集团案件执行听证会的认定事实及集中执行方案、执行标的、分配方案等均同意认可。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清亦认可本院整体执行方案,请求加入集中执行、集中分配并于2020年6月18日提交了同意书,确认同意如下事项:一、同意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及家居卖场对外承包经营,以每年稳定的承包收入向集团执行案件的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二、同意2020年1月1日至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