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匡顺徕与刘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823执343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勐腊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7-02
当事人:匡顺徕;刘家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匡顺徕,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勐腊县。

被执行人:刘家林,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匡顺徕申请执行刘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波公伴依据(2019)云28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的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款:40,669.12元(含本金40,000元,判决利息669.12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67元)。

2、支付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以上款项计算自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申请执行费:525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家林名下无相关工商、林权、土地、房产等登记信息,其名下机动车琼CF39XX东风汽车下落不名,本院委托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予以协助查封权属,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存款不足百元申请人不要求扣划)。

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家林采取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