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上海瓦英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卫洁,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上海瓦英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任雄荣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沪仲裁字第0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任雄荣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瓦英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仲裁费共计人民币498,123.4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37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4230.42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66858.5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现已对被执行人卫洁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8日作出(2019)沪01执异271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卫洁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院查封了卫洁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街商住楼XX、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地产,因该房产权属包括其它共同共有人,现因析产尚未完成,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以执行,唯一房产需待析产后方可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执行财产线索,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