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索雄、东莞永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1执5502号之一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8-24
当事人:索雄;东莞永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5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索雄,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东莞永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邱瑞钟。

申请执行人索雄与被执行人东莞永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劳人仲院南城庭案字[2019]1331-14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89368.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永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理,本案已申报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