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胜平容留他人吸毒罪财产性判项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邹胜平缴纳罚金1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邹胜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胜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邹胜平名下有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财付通账户余额2876.06元,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并责令交付,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处置。
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876.06元。
鉴于被执行人邹胜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邹胜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