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鹏飞、蔡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亚洲(系丹阳市界牌镇亚俊模具厂业主),经营地址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北大街1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丹环罚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镇丹环罚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模具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982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29475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9475元,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加处罚款,因申请执行人未另行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故对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部分,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所作镇丹环罚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9475元; 二、不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如不服不予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云方 审判员 景银霞 审判员 郦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萍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