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光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曾庆科,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曾庆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88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曾庆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6724.96元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偿还申请人相应借款本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庆科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曾庆科拥有一辆号牌为渝HJ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予以权利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20年6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曾庆科的住所地,向其所在社区干部调查了解其财产和家庭情况,未找到其人,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