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胡胜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681行审160号
所属地区:涿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6-14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胡胜元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81行审160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1000798403R。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颖,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卢皓原,该局副所长。

被执行人胡胜元,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请求准予执行(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处以罚款人民币1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7866元。

本院认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内容第1、2项(退还非法占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