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颖,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卢皓原,该局副所长。
被执行人胡胜元,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请求准予执行(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处以罚款人民币1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7866元。
本院认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内容第1、2项(退还非法占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