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依安县解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宝伟,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五大连池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陈树军与被告刘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陈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宝伟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
(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约定利率1%计息,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要求刘宝伟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要求变更利息计算,从2018年2月8日起按约定利率给付至还清之日。
事实与理由:刘宝伟于2018年2月7日在陈树军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利率1分,刘宝伟出具了借据。
后来刘宝伟只给付了11个月的利息11,000元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
现陈树军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判。
刘宝伟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
陈树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2017年3月7日刘宝伟在陈树军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的事实;2.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钟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宝伟系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钟山村村民下落不明的事实;3.刘仁久书面证言材料一份,证明刘宝伟向陈树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并给付11个月利息的事实。
证人二人分别为张仁臣、秦占奎,证明刘宝伟在陈树军处的借款100,000元是陈树军先从张仁臣、秦占奎处借的,后交给的刘宝伟,现这笔100,000元借款陈树军已将本息偿还了张仁臣与秦占奎。
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陈树军所举示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刘宝伟从陈树军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18年2月7日刘宝伟偿还利息11,000元,后经陈树军催要,刘宝伟未偿还该借款。
另查明,陈树军借给刘宝伟的100,000元借款系陈树军从张仁臣及秦占奎处所借,现该笔借款陈树军已本息偿还给了张仁臣和秦占奎。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树军当庭陈述、所举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等附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应信守契约原则,如约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陈树军所主张要求刘宝伟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计息,算至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