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吴卫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荣,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助理。
被执行人:王冬梅,女性,197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冬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归还本金109890.29元、滞纳金8900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利息77143.34元、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对我行服务价目表中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被执行人王冬梅负担。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