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深圳市富之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31949。
法定代表人:何纯正。
申请执行人刘友明等91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之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等91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4]573号等仲裁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友明等91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
经查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已代被执行人深圳市富之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垫付了部分工资。
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富之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方垫付了被执行人拖欠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上述款项已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款划付申请执行人刘友明等91人(详见附表),并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案件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4]573号等仲裁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