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4财保314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10-12
当事人: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4财保314号申请人: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乔波,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波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申请人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乔波名下价值共计454854.17元的财产。

2020年6月1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26003900991168965)》,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