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永清,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执行成方申请执行付永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永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永清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