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廖端洪,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东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村涌股份经济社开发区西区综合楼第三层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ACFG7R。
法定代表人:倪劲松。
关于陈少萍申请佛山市东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铯公司)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3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裁决书:一、东铯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少萍返还款项1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5773.42元;余下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仲裁费6529元由东铯公司承担,由其迳付陈少萍。
因义务人东铯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陈少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10607.3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东铯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其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除东铯公司的个别银行账户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派员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2020年6月28日17时46分,约谈人拨通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9××××8445,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其它财产线索提供,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确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29日10时25分,约谈人拨通本案申请执行人电话138××××6333,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询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