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6刑更235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襄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朱刚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刑更235号罪犯朱刚,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

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二监区服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鄂06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朱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鄂06刑终2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朱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