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二监区服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鄂06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朱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鄂06刑终2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朱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