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静生,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王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甘1002民初637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静生归还原告张凯本金及利息共计73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523元,减半收取7261.5元,退付原告张凯7261.5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静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王静生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王静生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静生所有的甘*号“林肯”牌、甘*号“宝马”牌汽车,但未查找到两辆车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
于2020年6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静生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东侧庆阳市兴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因该房屋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被本院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静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静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凯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