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国民,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民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民于2020年1月26日,非法进入被害人兰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C房间的家中,窃取人民币680元。
被告人刘国民于2020年2月3日被民警查获。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国民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680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被告人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国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