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爱萍、贾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727执异9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8-26
当事人:杨爱萍;贾克林;张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727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爱萍,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执行人:贾克林,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住祁县。

被执行人:张裕,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克林与被执行人张裕、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就(2019)晋0727执431号、(2019)晋0727执431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有两个子女,均年幼未成家。

前两年异议人虽与前夫(张裕)离婚但其伤残后不能自理,异议人不能不管,故一家四口一起居住在山东省龙口市(现因给前夫治病,临时在外地租房)。

贵院查封并准备拍卖的此房屋为异议人一家四口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只有69平米,如贵院将此房屋拍卖,申请人一家将不得不流落街头,故从维持异议人一家的基本生存出发,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山东省龙口市产的查封,终止对山东省龙口市产的拍卖,以维护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如贵院执意对该房屋拍卖,异议人请贵院依法给予异议人五到八年的房租,以暂时维持异议人一家的生存。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贾克林与被执行人张裕、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晋072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张裕、杨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克林欠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晋0727执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爱萍位于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晋0727执4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爱萍位于山东省龙口市。

裁定送达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怡海馨苑20号楼1-402的房屋为异议人一家四口的唯一住房,故申请依法解除对山东省龙口市产的查封,终止对山东省龙口市产的拍卖,以维护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如对该房屋拍卖,请求依法给予异议人五到八年的房租。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本院拍卖涉案房产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