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凯新、甘毅飞、蔡洁梅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岑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481执88号
所属地区:岑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9-09
当事人:梁凯新;甘毅飞;蔡洁梅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蔡洁梅,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梁凯新,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甘毅飞,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蔡洁梅与被执行人梁凯新、甘毅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桂0481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梁凯新、甘毅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毅飞、梁凯新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21日计至清偿日止),被执行人甘毅飞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2日计至清偿日止),返还案件受理费3710元,另承担执行费3706元。

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凯新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桂D×××××的江淮牌汽车、甘毅飞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桂X的丰田牌汽车,已予以查封,均因未找到而无法进行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凯新、甘毅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梁凯新、甘毅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凯新、甘毅飞有其他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