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黎厚光罚金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71刑终8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依法移送并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厚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7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