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黔2323执377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323执377号之九
所属地区:普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康顺洋;李清镇;张银燕
案由:nan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执37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康顺洋,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李清镇,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张银燕,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及康顺洋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李清镇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