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琴,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有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臧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4242XXXX009033077。
第三人: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PUAH TZE SHYANG。
第三人:西安格林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宋铁正与被告臧磊,第三人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格林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张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25000元及押金2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臧磊签订《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臧磊将灞桥区XX城四期门面房转租给原告,租赁期间是2018年12月16日-2022年11月30日,租金每月25000元,原告于合同生效之日向被告支付押金25000元。
被告臧磊并不是涉案房屋的业主,涉案房屋是由第三人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给第三人西安格林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17年12月1日-2022年11月30日,且该合同3.3、6B8条明确约定:非经甲方(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将房屋借用、出租,第三方合营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人西安格林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被告又隐瞒相关事实转租给原告。
2019年4月,因第三人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西安格林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私自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他人,故将涉案店铺收回。
因原告已经实际经营,故原告与第三人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后,与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店铺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原告按约定向盛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及租金。
2019年5月,被告臧磊因与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灞桥法院,灞桥法院以(2019)陕0111民初2546号判决书判决:宋铁正支付臧磊租金75000元。
后宋铁正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1民终1145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宋铁正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案件正在中院立案审查。
原告宋铁正于2020年1月7日以上述事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25000元及押金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铁正与被告臧磊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之纠纷已经本院(2019)陕0111民初2546号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1452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案件正在中院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之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铁正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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