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天津市海港区。
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起诉书、承双桥检公诉(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