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802刑初8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9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李某
案由:生产、销售假药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天津市海港区。

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起诉书、承双桥检公诉(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