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素珍,女,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执行人缪晓琪,女,199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赢豪,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与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将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东路125号八景苑3幢-01室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原告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名下。
二、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交付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东路125号八景苑3幢-01室房屋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金额1550000元。
三、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以1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协助原告办理完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9元,由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东路125号八景苑3幢-01室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原告缪金生、金素珍、缪晓琪名下。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6000元,申请执行费为73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