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绣家园2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子忠,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荣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路2号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唐贵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武与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荣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武撤回对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