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明武与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681民初256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9公开日期:2020-07-08
当事人:吕明武;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荣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681民初2563号原告:吕明武,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绣家园2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子忠,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荣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路2号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唐贵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武与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荣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武撤回对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