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以被告人曾耀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耀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256018.25元(已赔付56000元)。
2009年6月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陕刑执字第00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7年9月11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07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曾耀堃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曾耀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3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耀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曾耀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曾耀堃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曾耀堃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