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永乾与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盈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802民初1648号
所属地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1公开日期:2020-07-10
当事人: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宋永乾;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盈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民初1648号 原告:宋永乾,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399号院(锦泰花园)2幢1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O800MA5KEBG61F。

法定代表人:沈文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盈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399号(锦泰花园)2幢1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O800MA5KMCLHXM。

法定代表人:潘明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104房之204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0T82J。

法定代表人:蓝文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宋永乾与被告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盈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宋永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购买乌托邦音乐美食广场商铺首付款1448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11月29日起以本金144806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

)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是3571.24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盈舟商贸有限公司将贵港港福时代广场负一楼商铺发包委托给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招租。

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22:15收取原告3000元作为购买商铺意向金(因财务已经下班,原告通过余额宝转给微信名为留心132××××**77的销售人员)。

于2019年11月7日20:32收取原告17000.00元作为购买商铺的定金(该款转入广西祝鼎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于2019年11月29日收取原告124806元作为购买商铺的首付款(该款转入广州渔人玛头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三项共计144806元作为原告购买商铺的首付款(当时被告以把合同拿到总公司盖章为由未交付合同)。

后因被告三个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现被告三方己经停止销售该项目,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商铺全部款项,但被告之间互相推诿。

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托邦音乐美食城合同诈骗案由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于2020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