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木全、李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14执1318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3公开日期:2020-07-09
当事人:李木全;李彩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木全,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彪,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彩华,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木全与被执行人李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津0114民初7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300000元。

本院受理此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现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20年7月1日起于每月第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20000元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和解协议、执行结案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