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新彪,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彩华,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木全与被执行人李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津0114民初7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300000元。
本院受理此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现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20年7月1日起于每月第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20000元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和解协议、执行结案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