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邵志远,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启同,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徐高峰与张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依该判决,张启同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高峰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900元。
因张启同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徐高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启同支付209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9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4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封、续冻,应在到期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2月18日),均仅有小额款项,故暂未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机动车(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2月17日),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向其发送动产交付通知书。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寿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及传票,通知其到庭并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但其未到庭。
后本院于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