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某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4执15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梅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07-09
当事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没收财产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彬,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

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本院亦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了账户,存款余额少;二、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在公安、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登记有车辆、公司及不动产信息,亦查无证券账户。

2020年6月9日,本院向惠东县不动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产登记情况。

同日,该馆向本院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该结果载明:杨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