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孟祥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尚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委托代理人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4552201038H,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725号。
法定代表傅士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维民,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第三人崔秋然,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址: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