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24行初1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朐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9公开日期:2020-07-09
当事人:临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崔秋然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鲁0724行初17号原告临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PBRU6B,住所: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3367号南侧偏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孟祥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尚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委托代理人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4552201038H,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725号。

法定代表傅士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维民,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第三人崔秋然,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址: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