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裴仕海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3刑终39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南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6-19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裴仕海
案由:挪用资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刑终39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仕海,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原南阳鼎盛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侵占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仕海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9)豫1303刑初134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裴仕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仕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裴仕海任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在多名被害人按约定实际已偿付购车本息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购车款项未按约定汇入贷款银行账户而将其挪作他用,具体情况如下:1、收到被害人王某2转来车贷本息共140472.23元分期贷款后,归还银行89241.40元,少归还51230.83元;2、收到被害人朱某转来车贷本息共159300元,归还银行105310.28元,少归还53989.72元;3、收取被害人c转来车贷本息共103784.5元,归还银行77543.08元,少归还26241.42元;4、收到被害人郭某转来车贷本息共141732.77元,归还银行105347.87元,少归还36384.9元;5、被害人李某2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但裴仕海仅归还银行143677元,少归还85697.39元;6、被害人姜某某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但裴仕海仅归还银行94631.84元,少归还131511.94元;7、收取被害人别某贷款本息后少归还65205.64元;8、裴仕海收到被害人淘金祺转来车贷本息共146920.19元,归还银行99773.61元,少归还47146.58元;9、裴仕海收到被害人黄某转来车贷本息共434180.64元,归还银行306495.14元,少归还127685.50元;10、裴仕海收到被害人应某某转来车贷本息共167411.10元,归还银行102470.63元,少归还64940.47元。

综上,被告人裴仕海涉嫌挪用贷款本息合计690034.39元。

原判另查明,挪用被害人赵某的资金已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判处刑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裴仕海的供述,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017)豫1303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2、朱某、远某某、郭某、李某2、姜某、别某、陶某、黄某、应某某的陈述、存款凭证、还款计划书,证人张某、王某1、李某1、杨某的证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逾期商用车按揭贷款情况说明、对账单,民事判决书、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裴仕海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农业银行电子回执,高丽、陶某向裴仕海转账记录,黄某、李某1向裴仕海转账记录,王某1、黄某、王某2、马某某、朱某、远某某、郭某、赵某、李某2交易明细,裴仕海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南阳市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裴仕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裴仕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仕海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故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刑初105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裴仕海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裴仕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之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8日以挪用资金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