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少蓉与黄九龙、薛梦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南雄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282民初2337号
所属地区:南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黄九龙;薛梦;林少蓉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282民初2337号原告:林少蓉,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敏,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梦,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荒湖农场东湖分场****,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

被告:黄九龙,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乌泥坑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7********。

原告林少蓉与被告薛梦、黄九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9)琼0108民初76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少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敏、被告黄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少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104000元及利息损失4176.9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至2019年5月13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等。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以及《选址补充协议》,但该公司并未按照《选址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未选到合适的店铺的情形下按时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

2019年3月4日,原告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该公司发出要求退还缴纳的104000元费用的律师函。

该公司工作人员也与原告联系商讨了退费事宜。

但在2019年3月15日,该公司注销。

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3月就进入了清算程序,两被告均为该清算组的成员。

两被告在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未对该笔债务进行处理即注销了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清算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还需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3274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463.54元,以上款项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九龙辩称,1.不同意赔偿原告104000元,该笔费用是原告支付给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并非支付给被告,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2.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了,公司清算前、后均与原告商谈过合作费的事情,但原告拒绝沟通,并要求被告去找其代理律师沟通,所以被告也与原告的律师沟通过,本案的过错在于原告,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3.被告多次和原告协商,但原告坚持要通过律师解决问题,故而引起本案的诉讼,因此,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薛梦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1.被告在职期间,已经开展了与原告的合作服务,但原告多次进行拖延,导致选址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因原告个人原因,导致合作失败,故全额退款有失偏颇;2.公司进行清算时,并非由被告负责清算,但公司对清算进行了登报公示;3.2019年时公司一直有与原告进行沟通、和解,但原告及其律师拒绝沟通、和解,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律师费及差旅费、诉讼费,不合情理;4.被告并非公司的受益人,未收取原告的任何费用,故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5.被告是湖北户籍,因疫情原因,从未收到过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沟通信息。

原告林少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的事实;2.选址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如选址不成,将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费用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已经付款104000元的事实;4.律师函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于2019年3月4日向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退回所缴纳的104000元的事实;5.律师快递单复印件1份,拟证明律师函于2019年3月4日寄给了广州市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6.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注销,被告薛梦、黄九龙为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

被告黄九龙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2.3的三性无异议;证据4.5不清楚;证据6公司已经注销,但是具体注销时间不清楚。

被告薛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

被告黄九龙、薛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6月3日,原告与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茶饮公司)签订了一份《茶饮研发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林少蓉;乙方: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项目:臻我鹿角巷,服务方式:单店营运指导服务,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范围仅限于在海南省海口市甲方单店餐饮项目的营运;服务费用:营运指导服务费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服务费104000元,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100000元和营运指导费4000元;合同期限: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详细内容见合同)。

签订合作协议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选址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选址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林少蓉;乙方:广州茶饮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现由乙方安排选址专员到甲方所在地选址,选址老师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未选到合适店铺,在甲方所缴纳的104000元付款费用中按照选址天数另行扣除选址费用600元/天,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余款一周内退还甲方。

”。

随后,原告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了104000元给广州茶饮公司。

但经双方多次选址均未成功,之后,原告要求广州茶饮公司退还104000元未果,遂委托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广州茶饮公司退还上述款项,仍然未果。

2019年,广州茶饮公司拟进行破产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备案广州茶饮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黄九龙(占70%股份)、薛梦(占30%股份),公司清算组成员也为被告黄九龙、薛梦。

2019年3月15日,该公司被核准注销,但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仍未与原告协商好退款事宜。

2019年5月29日,原告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上述请求事项。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仍各持己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

被告薛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负。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告薛梦、黄九龙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退还104000元给原告?二、被告薛梦、黄九龙是否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差旅费?一、关于被告薛梦、黄九龙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退还104000元给原告的问题。

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合作协议及收据显示,原告支付了104000元的合作款给广州茶饮公司,且从原告与广州茶饮公司签订的选址协议可见,双方明确约定了选址不成功,原告缴纳的104000元付款费用中,按照选址天数及600元/天的选址费用予以扣除后,由广州茶饮公司在一周内将剩余余款退还给原告;其次,在选址未成功后,广州茶饮公司并未按照选址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费退还给原告,在广州茶饮公司破产清算时,两被告作为广州茶饮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未妥善处理公司债务,也未及时通知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原告,在原告的债权未得到妥善清偿时,即于2019年3月15日办理了广州茶饮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