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希田集资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刑申8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6-29公开日期:2020-11-13
当事人:王希田
案由:集资诈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吉刑申87号 王希田: 你因集资诈骗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吉刑经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以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叔十二碳硫醇”装置系合格设备,没有使用欺骗方法融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你成立海天公司,以生产“叔十二碳硫醇”项目为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进行集资,当海天公司负债经营、不具有归还能力后,以完成转让产权股和在美国成功上市的虚假宣传等方式继续大量集资,所筹资金仅有少部分用于项目生产,一部分偿还集资利息和高额代理费,一部分用于境外赌博,还有大部分去向不明,造成人民币八亿多元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供述及你本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使用诈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