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天勇,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丁红莲,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汤德英与被告张天勇、丁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德英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勇和丁红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被告以为母亲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被告许诺待其母亲出院报销医药费后马上偿还。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拒不偿还。
张天勇、丁红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如下:2013年7月30日,张天勇向汤德英出具借条,主要内容如下:今借汤德英人民币肆万元整。
借条上没有丁红莲的签名。
原告没有提供案涉借款与丁红莲存在关联以及双方对进行利息约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张天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要求张天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原告没有提供案涉借款与丁红莲存在关联和双方对借款利息存在约定的证据,其要求丁红莲偿还借款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