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海静,董事长。
被告:杨某,男,成年,住凌云县。
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20元人民币及借款利息7730.0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后期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5年1月2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现金金额2020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1985年1月20日至1985年10月30日,借款到期后,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尚有借款本金2020元,利息7730.05元未偿还。
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审理在该案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住所信息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经依法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既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也不按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手续,致使该案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