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润生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110刑初6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8-24
当事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杨润生
案由:合同诈骗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晋0110刑初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润生,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

2003年9月28日因犯抢劫和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7日刑满释放。

2018年5月28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2019年3月31日因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9日因病无法执行,同年6月30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丹辉、王宇,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润生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以并晋检刑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宪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润生及辩护人李丹辉、王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润生与高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是高某将杨润生起诉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杨润生应偿还高某254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杨润生并未主动履行,高某向晋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法院经调查,发现杨润生于2016年11月1日因南堰村拆迁得到补偿款1174635.19元,在得到补偿款后被告人杨润生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2年金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润生,杨润生谎称自己可以承揽下晋源区原太原化工厂北厂区阳煤太行房地产楼房建设的工程项目,跟金某说如果承揽工程需要交费用,随后金某与杨润生在晋源区义井东街太化招待所签订《工程施工服务费协议》,金某给了杨润生30万元服务费,杨润生口头承诺工程于2013年6月份左右开工。

到了2015年年初,工程一直未开,杨润生再次跟金某说工程很快会开工,而且开工还需要打桩工队,于是金某将其干打桩工程的朋友张某1介绍给杨润生,张某1向杨润生交付了20万元的服务费,后工程一直未开。

金某和张某1多次找杨润生,其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随后二人要求杨润生退钱,杨润生给双方各自退了10万元,剩余的一直不偿还。

后杨润生将手机号码更换消失,致使金某和张某1无法联系到杨润生。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润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虚构事实,与被害人金某,张某1签订工程施工协议,诈骗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润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润生有前科,但案发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润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润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1.被告人杨润生自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身患疾病,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不能及时还款,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并非完全拒绝或消极履行义务。

2.公诉机关认为杨润生在2016年获得拆迁款项,属于有能力还款,但法院并未将该拆迁款认定为杨润生夫妻共同债务,杨润生无权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在未确定杨润生所享有的家庭份额前,杨润生不能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3.被告人杨润生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联系高某,并履行还款22万元,应当在数额中予以核减。

5.杨润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6.被告人杨润生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未发生社会危险性,目前其患有严重疾病,对其实施较轻的处罚有利于其后期治疗,更有利于积极偿还被害人欠款。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1.被告人杨润生收取被害人服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顺利进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

2.被告人杨润生在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退还20万元,说明被告人的目的并非完全占有款项,主观上故意占有该笔款项的恶意较小。

3.本案中,被害人明知正规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招投标程序,被害人对其向被告人承揽的工程属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形是知晓的,仍然为了承揽工程而私自向被告人杨润生支付服务费,具有明显过错。

4.被告人杨润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高某因与被告人杨润生发生借款纠纷将杨润生诉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杨润生应于2016年6月15日、7月15日前偿还高某250000元,并负担4000元案件受理费。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杨润生未主动履行,高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7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润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0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润生送达执行裁定书,其拒绝签字。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润生妻子原某收取南堰村拆迁补偿款1174635.19元,在取得补偿款后,被告人杨润生依然未自觉履行。

另查明,被告人杨润生在案发后已陆续支付高某共计人民币226489元。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2012年,金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润生,杨润生谎称自己可以承揽晋源区原太原化工厂北厂区阳煤太行房地产楼房建设的工程项目,随后金某与被告人杨润生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工程施工服务费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润生(甲方)安排金某(乙方)在由阳煤集团太行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第一期工程中的6栋32层的建筑施工任务。

被告人杨润生收取6栋楼总造价的3%作为协调服务费。

同日,金某支付杨润生30万元服务费。

直至2015年该工程一直未开工,被告人杨润生跟金某说开工需打桩工队,金某将张某1介绍给被告人杨润生,张某1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告人杨润生交付20万元服务费,被告人杨润生表示在工程开工后再与张某1签订正式合同。

后因工程一直未开工。

金某和张某1找被告人杨润生要求退钱。

被告人杨润生给双方各自退还10万元后,将手机号码更换,致使金某和张某1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杨润生。

直至案发,被告人杨润生未再向二被害人退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查函、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拆迁放弃协议和拆迁补偿款收据、被告人杨润生的供述、申请人高某陈述、被害人金某、张某1陈述、证人原某、张某2、郝某的证言、工程服务费协议、户籍信息及非党员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润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润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杨润生案发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向执行人支付部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