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有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1月23日交付执行。
2017年8月24日、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吉克有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有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吉克有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已执行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