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凌目新。
被执行人:郑远寿,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郑万峰,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上饶市广丰区。
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5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移送申请执行12.2万元(郑远寿10万元、郑万峰2.2万元),截至2020年6月3日尚未执行12.2万元。
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