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关于陈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031执39号之二
所属地区: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nan

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31执39号之二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北孟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