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伟,住广西永福县。
申请执行人王平平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平平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