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伟、王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304执370号
所属地区:桂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张伟;王平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平,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张伟,住广西永福县。

申请执行人王平平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平平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