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怀友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04民初982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6公开日期:2020-09-03
当事人:王怀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04民初982号原告:王怀友,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学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15057194。

负责人:刘伟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学海,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被告:郭宇,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王怀友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怀友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怀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友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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