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06执1331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李凯
案由:其他案由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6执1331号被执行人李凯,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李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506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李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刑事审判庭以李凯未按该判决缴纳罚金为由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1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3月17日、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及机动车辆等财产。

3.2020年3月1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

4.2020年4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5.2020年5月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5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代为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通知(告家属通知)书,但未回复。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委托执行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