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506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李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刑事审判庭以李凯未按该判决缴纳罚金为由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1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3月17日、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及机动车辆等财产。
3.2020年3月1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
4.2020年4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5.2020年5月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5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代为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通知(告家属通知)书,但未回复。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委托执行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