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斌与丁刚虎、崇阳县兴隆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1223执132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崇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汪斌;丁刚虎;崇阳县兴隆养殖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3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斌,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丁刚虎,男,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执行人:崇阳县兴隆养殖场(以下简称兴隆养殖场),住所地:湖北崇阳县石城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05262099XK。

法定代表人:丁文娟,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汪斌与丁刚虎、兴隆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斌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丁刚虎、兴隆养殖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