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汪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981刑初10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应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4公开日期:2020-09-07
当事人:黄汪洋
案由:危险驾驶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9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黄**酒后驾驶无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应城市城中办事处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湖社区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查获及抽血图片、鉴定意见、前科查询说明以及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到案后对其饮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具有酌定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