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娅,女,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佳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成关二里井社区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7168903X4。
法定代表人:贺焕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鹏阳、黄娅与被告固始佳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始佳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娅、被告固始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鹏阳、黄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完善落实接通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水、电供给,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铺设到户。
2、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3、公布展示商品房的各种验收手续。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房购买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固始县依云水岸商品房期房,合同约定被告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同时合同第四章约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没有向业主展示任何房屋及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接房,更不能理解的是:至今水、电最基本的住房条件,被告都没完成接通,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始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设施设备交付条件:1、房屋交付时供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供排水网连接;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并正式供电;3、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
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期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没有任何房屋及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情况下通知交房,而时至今日房屋水、电、有线电视等全部设施没有接通,已超过交房时间几个月,致使原告不能接房装修入住,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
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限时铺设接通水、电等设施并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固始佳和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的水、电设施诉前已开通,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已铺设到位,但开通需要原告自己办理。
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及30,000元违约金无依据,且数额过高。
2、关于商品房的各种验收手续,因该项目为固始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4号、6号、8号及10号楼所占土地未完成征收,而消防、人防必须统一验收后,才能进行工程整体验收,故暂时无法出具验收手续。
3、关于电力设施的问题,2019年5月份,我公司就与国家电网固始县供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费用也缴纳了,但供电公司一直未进行验收,之后2020年1月份又发生疫情,所以给耽误了,原因不在被告。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陈述开庭前2020年5月17日,水、电已开通到户。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提供的照片反映的是2020年5月份的情形,不是2019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的情形,当时被告通知原告接房时,水电未通,其已经违约。
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证据、开庭笔录等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房购买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固始县依云水岸商品房期房,合同约定被告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同时合同第四章约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也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2019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房时,水、电未接通。
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设施设备交付条件:1、房屋交付时供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供排水网连接;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并正式供电;3、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
同时约定:以上设施中的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略。
另查明,本案被告开发的依云水岸商品房小区是固始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需要进行整体验收,因为土地征收等原因,该工程项目无法进行整体验收,所以被告现在无法提供商品房的各种验收手续。
被告已于2019年5月份,与国家电网固始县供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费用也缴纳了,但供电公司一直未进行电力设施验收,导致交房时水、电设施未达到交房条件。
2020年1月23日,××疫情,期间不能正常施工,2020年5月6日河南省疫情防控转为三级防控后,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将水、电设施按照合同约定铺设到户。
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线路于2019年交房时已铺设到位。
另查明,因水、电设施未达到交付条件,原告已接收房屋并已开始装修。
涉案商品房价格为426684元,原告已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翁鹏阳与被告固始佳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其于2019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收房,但水、电设施未达到交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存在逾期交付违约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宽带网络被告已于房屋交付时铺设到户,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供水、排水、供电设施虽然交付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被告事后已将水、电设施按照合同约定铺设到户,继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需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和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逾期交付期限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止。
经查,新冠肺炎疫情从2020年1月份开始,属于不可抗力,发生在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之后,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但对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很大影响,根据国家有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给企业减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