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建荣与丁荣斌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0民初714号之一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4公开日期:2020-10-09
当事人:李建荣;丁荣斌
案由:合同纠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714号之一原告:李建荣,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荣斌,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建荣与被告丁荣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建荣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月 华审 判 员 祝 杨 盈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峰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